胜诉 | 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被罚145万,企业状告环保局!(一)

时间:2019-04-09


胜诉!企业因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被罚145万状告环保局!在线监测数据如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以下简称利民墙材厂)不服被告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华龙区环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龙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华龙环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利民墙材厂在2018年5月17日窑炉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超标15倍(8:00),氮氧化物日均值为789.25mg/m3,超标2.95倍,5月21日烟尘排放值为79.05mg/m3,超标1.64倍,氮氧化物日均值为689.31mg/m3,超标2.45倍,二氧化硫日均值为532.38mg/m3,超标0.77倍。上述排放值均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5月25日,对利民墙材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利民墙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研究决定,对利民墙材厂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一百四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华龙区政府申请复议


华龙区政府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华龙政复决字[2018]21号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原告主张其停产之后自动监测设备异常,从而推论被处罚时监测数据失真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信。二、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污染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的,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浓度超标200%以上,报告表类目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5月21日、5月24日分别超标15.48倍、1.64倍、4.65倍,按照超标倍数分别处以55万元、40万元、50万元罚款,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综上,原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被处罚,华龙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华龙区环保局作出的华龙环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